特種設備就是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和設施的總稱。
國務院2003年3月11日頒發了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73號)已于2003年6月1日起執行,其修改稿于2009年5月1日起實施,并將“場(廠)內機動車輛”列入特種設備監察范圍,在設計、制造、安裝、使用、維修保養、檢驗、監察等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具體要求,如設備的生產制造國家實行制造許可制度、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規定,我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,必須堅持“安全第一,預防為主 ,綜合治理 ”的方針。 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在組織生產過程中,必須把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。